日期:2012-03-16 08:43
條款。這一條款授權政府部門針對可能對消費者造成直接和嚴重傷害的產品發(fā)出產品強制召回令。
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政府很少通過發(fā)布政令的方式來進行強制性的商品召回,而是鼓勵生產廠商自行進行商品召回。只有當問題商品對消費者構成嚴重威脅,或生產廠商對存在的安全問題沒有給予應有的重視時,才會通過法律手段強制生產廠商實行召回。
作為主管部門,法國公平貿易、消費事務和欺詐監(jiān)督總局在廠商決定對其產品進行召回處理時,將予以全面的協(xié)作和監(jiān)督。但是,法國的汽車制造商在決定采取召回行動時并沒有通報主管部門的義務,因為有關法規(gu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