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07-06-11 10:47
數據; (二)審核進貨憑證,與專用稅票、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稅率等信息核對; (三)審核出口憑證及有關數據,與報關單、收匯核銷單、遠期收匯證明、退運補稅證明、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等信息交叉互審; (四)當期進料加工的抵扣稅額,是否從當期退稅額中抵扣。 第十五條 退稅部門須根據當年物價指數、外匯牌價設定出口商品的國內收購單價差異倍數和合理換匯成本的上下限,對超出設定范圍的出口商品,退稅部門應進行重點審核后,方可辦理退稅。 第十六條 退稅部門對出口退稅數據錄入、審核環(huán)節(jié)發(fā)現的問題,要進一步核實檢查: (一)屬于退稅部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