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07-06-25 11:57
移貨物所有權和設立擔保的種種特性所體現(xiàn)的物權性是不容否認的。而物上請求權制度無疑在侵權行為法之外為保護提單持有人的權益提供了又一種妥帖周全的保護。 在諸多提單物權學說中,我還是比較贊成“推定直接占有權說”。 根據(jù)該說觀點,提單代表的是其項下貨物的占有權而并非所有權(盡管占有與占有權問題仍在民法學界的爭議之中,我認為占有權是一種物權或類物權)。提單的物權效力是提單簽發(fā)人和托運人之間依照其意思表示所特別創(chuàng)設的權利,提單持有人享有貨物的權利與貨物的現(xiàn)實占有無關,對傳統(tǒng)民法占有理論而言是一種特別取得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