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07-06-25 11:57
持有人和承運人之間的關系確定為海上貨物運輸合同,但對于具體理由語焉不詳,僅僅以“根據(jù)提單背面條款的規(guī)定并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的有關規(guī)定”模糊處理,和充分性要求尚有一段距離。但是最高法院的該判決至少在某種程度上糾正了各法院將“無單放貨”一律視為侵權行為的偏頗之處,為違約責任在“無單放貨”問題上的適用提供了先例,有利于對提單持有人進行多角度的保護?! ∪ⅰ盁o單放貨”的法律責任 既然“無單放貨”既可以視為侵犯物權的行為,又符合違約行為的要件,在追究承運人責任時就構成了責任競合。物權受到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