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07-06-25 11:59
青島海事法院審查認為:原告和被告達成的協(xié)議,是在法院查清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進行的,符合民事訴訟法(試行)的規(guī)定和國際習慣做法,可予準許,故裁定準予解除中國銀行保函對被告中國五金礦產進出口總公司的約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一九八六年三月三日第二百四十六次會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在總結審判經驗時認為,青島海事法院在審理該案中,依法秉公辦案,維護了國家法律的尊嚴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可供各地人民法院借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