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07-06-25 12:03
履行義務的行為免責,否則應對違約行為承擔責任。本案中,轉船并不是不可抗力條件,而船公司又是被申請人雇傭而承擔通知義務的第三人,當船公司沒有履行到上述通知義務時,雇傭他的被申請人理應為此對申請人承擔責任,故仲裁庭裁決被申請人賠償16080元人民幣滯報金給申請人?! £P于商檢證書的效力問題,仲裁庭認為,雖然合同的背面條款和《中紡羊毛交易條款》中都有關于商檢的條款,但根據合同正面條款的規(guī)定,合同的全部條款均優(yōu)先于《中紡羊毛交易條款》,而且后者并沒有就商檢期限作出明確規(guī)定,因此仲裁庭認為本案應適用合同背面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