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07-06-25 12:03
不同于原信用證規(guī)定的第一受益人的名稱而拒付,應當將第二受益人的名稱視同第一受益人的名稱而付款,等等。需要注意的是,辦理信用證轉讓的銀行具有雙重身份,一方面,他是信用證的轉讓行;另一方面,他同時必然是被授權辦理付款、承兌或議付的銀行。作為轉讓行,其辦理轉讓對他自己而言僅僅是履行他對受益人(第一受益人)的承諾,因而轉讓本身不能使轉讓行對開證行產生任何新的權利。開證行與辦理轉讓的銀行的關系仍然是開證行與被授權辦理付款、承兌或議付的銀行之間的關系,只不過信用證被轉讓這一法律事實,使得開證行與同時又具備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