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07-06-25 12:03
能存在其他法律關系。轉讓行在辦理信用證轉讓時,它是依受益人(第一受益人)的請求,轉讓有關信用證給第二受益人。由于第一受益人在信用證交易關系中與第二受益人不存在法律關系,轉讓行也沒有作出向第二受益人支付款項的承諾,因此轉讓行與第二受益人之間不存在法律關系。至于轉讓行在上述例外的情形下將第二受益人的單據(jù)徑寄開證行,他與第二受益人之間也僅僅是事務代辦,代第二受益人向開證行寄送單據(jù)。當然,轉讓行承擔的核實信用證真實性的義務在第二受益人利用信用證時,使得轉讓行對第二受益人承擔因該信用證不真實而產(chǎn)生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