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07-06-25 12:03
一受益人而不可能為第二受益人,因為第一受益人擁有替換第二受益人的匯票的權利,而不論第二受益人的匯票是否已轉讓給議付銀行。因此,即使在公開議付信用證項下,第二受益人的往來銀行對辦理了“議付”,由于該銀行無權將“議付”后的匯票和其他單據(jù)寄送開證行索償,該銀行并沒有成為信用證法律關系中的議付行,而僅僅以他自己的所認為的、對其他信用證交易當事人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方式,對第二受益人進行了資金融通。其他對第二受益人辦理付款或承兌的地位也是如此。在上述案例中,中國銀行所處的法律地位就是如此。他對作為第二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