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07-06-25 12:03
的來電卻稱12月1日到達。據(jù)此,原告認為其中有詐,要求中國銀行??诜中袝翰桓犊睢#保痹拢玻溉眨┨构驹俅沃码姾?谕廨喆?,要求收貨方提供足夠的駁船使船舶速遣,并申明卸貨費用由收貨方支付。12月2日,“帕”輪船長致電??谕廨喆矸Q,該輪裝原木8043.43立方米(這與泰坦公司簽發(fā)提單上確認的貨物數(shù)量不一致),要求申辦過瓊州海峽的手續(xù),詢問能否使用雷達,同時再次預報到港時間為12月4日。同日,海口外輪代理電復船長,告知允許“帕”輪進入瓊州海峽,在能見度不良時使用雷達。12月13日,“帕”輪仍未抵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