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07-06-25 12:03
樣就產生一個嚴重問題:因為基礎交易和信用證交易是兩個不同的交易,是兩個相互獨立的不同的法律關系,在一般的情形下,基礎合同項下的法律關系和信用證交易的法律關系在一般的情形下是不應該合并審理的。因為原告和被告不一樣,訴訟的標的也不一樣?! ? 其次是實體上的問題。盡管獨立性原則不能被輕易突破,但是由于法院不能違背公正的原則而眼睜睜的看著受益人的欺詐得逞,所以法院在何種情形下,在何種條件下,基于何種考慮才能突破獨立性原則,再根據(jù)基礎合同項下受益人的欺詐的證據(jù)判斷,對銀行應否兌付信用證作出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