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07-06-25 12:03
發(fā)生發(fā)展的邏輯關系分析,在貨物運抵湛江港的當時,原告合法持有提單,是提單項下貨物的所有人。湛江船代作為承運人的代理人沒有收回正本提單,而憑保函交付貨物,違反了國際航運慣例;深圳公司在未取得正本提單的情況下,提取并實際控制貨物,亦違反了國際航運慣例;湛江紡織為深圳公司無單提貨,向湛江船代出具保函,同樣是違反了國際航運慣例,三被告的行為互相作用,構成了共同侵權,侵害了本案提單在當時作為物權的法律地位。 然而,原告作為提單合法持有人,在對貨物享有絕對所有權的情況下,并未通過提單關系,就深圳公司未付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