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07-06-25 12:02
有自貨物實際裝載、上訴人履行了承運人裝船的應盡職責后,該提單才成為“已裝船提單”;對于臺風、壓港等不可抗拒和不可預見的原因而造成裝運遲延的后果,上訴人不能承擔責任;托運人持待運提單向銀行結匯所引起被上訴人的貨款損失與上訴人無關;被上訴人明知貨物已運抵目的港而拒不提貨,責任在被上訴人,因而無權提出“營業(yè)利潤損失”的要求;被上訴人擅自削價出售貨物,其損失應自負。被上訴人的各項損失與上訴人的行為缺乏因果關系,不應向上訴人追索,原審第三人在本案中無獨立請求權,也未依附于五方當事人承擔任何義務,不具有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