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07-06-25 12:02
有自貨物實際裝載、上訴人履行了承運人裝船的應盡職責后,該提單才成為“已裝船提單”;對于臺風、壓港等不可抗拒和不可預見的原因而造成裝運遲延的后果,上訴人不能承擔責任;托運人持待運提單向銀行結(jié)匯所引起被上訴人的貨款損失與上訴人無關(guān);被上訴人明知貨物已運抵目的港而拒不提貨,責任在被上訴人,因而無權(quán)提出“營業(yè)利潤損失”的要求;被上訴人擅自削價出售貨物,其損失應自負。被上訴人的各項損失與上訴人的行為缺乏因果關(guān)系,不應向上訴人追索,原審第三人在本案中無獨立請求權(quán),也未依附于五方當事人承擔任何義務,不具有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