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07-06-25 12:02
未能申請反訴理由并提供證據(jù),故不予支持。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經(jīng)濟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工礦產(chǎn)品購銷合同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規(guī)定,并參照國際慣例,判決如下: 一、撤銷上海海事法院(86)滬海法商字第13號民事判決; 二、上訴人應(yīng)賠償被上訴人在WO15CO97號提單中所載貨物的貨款損失38019618.5日元; 三、上訴人應(yīng)賠償被上訴人貨款損失的銀行貸款利息計人民幣3626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