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07-06-25 12:02
運費;請求撤銷原判,重新處理。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上訴人上海外運根據(jù)上訴人江南公司的貨運委托書實施具體的貨運代理行為符合雙方的約定。上海外運并非是上訴人與香港東如行有限公司外貿(mào)活動的代理人。按照與買方香港東如行有限公司簽訂的售貨合同規(guī)定,FOB的價格條件理應由買方負責訂艙、貨運并支付運費,但江南公司代為履行了買方的義務,由其自行委托辦理訂艙、貨運等手續(xù),且又未在貨運委托書上注明運費支付方式,故應向代理人支付運費。江南公司在向上海外運委托辦理貨運手續(xù)時提交空白委托書,可視為其對實際發(f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