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07-06-25 12:02
月,上海外運與江南公司達成還款協(xié)議:江南公司確認委托上海外運代理出口配艙、運輸業(yè)務,同意在1993年5月31日前將此筆運費付給上海外運。屆時,江南公司仍未支付。 上海海事法院認為,買賣合同與貨運代理合同是兩個法律關系。買賣合同的FOB價格條款僅約束買賣雙方,并不影響貨運代理人依據貨運代理合同向委托人收取在代理行為中實際發(fā)生的費用,包括為委托人的利益所墊付的費用。江南公司屬海灣公司的出口代理人,本應以海灣公司的名義實施民事行為,但江南公司以自己的名義委托上海外運代理貨運。上海外運代江南公司辦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