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07-06-25 12:02
過任何努力來確定防松板得到正確安裝,仲裁庭認定美國公司是“有意不顧與貨物不符合同明顯相關的顯而易見的事實”?! 〉谌?,賣方?jīng)]有告知買方 美國公司爭辯說,在給中國公司的使用手冊中的防松裝置為防松鍵,而實際使用的防松板上打有戳記,因此他們實際上將這一部件的更換“告知”了中國公司。仲裁庭認為,這一點不夠《公約》要求的告知義務。買方從有關文件或其他情形應當能夠推知貨物不符合同,這是不夠的。并且,本案貨物不符合同的要點在于防松板的安裝上,美國公司并沒有告知中國公司有關安裝的要求,這一點導致了事故的發(fā)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