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07-06-25 12:02
1989年 1月獲得中國商標權。 1989年7月, A公司和B公司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C公司搶先注冊,要求撤銷其商標權的申訴。申訴方和被訴方雙方以前有著緊密的聯系。 1984年12月,何××在美國加利福尼亞州成立A公司: 1986年 1月 8日,何××與他人合股在香港成立了C公司,何××任董事兼總經理, 1986年 8月,何××辭去該職務,又在香港成立B公司。C公司認為,該公司最先在中國使用“ SANTAK”商標。根據是1986年 4月 5日,該公司與廣東省××公司佛山分公司簽訂了買賣“SANTAK”牌不間斷電源的合同。A公司則認為,該公司最先在中國使用“S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