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07-06-25 12:02
己的商標權。 經(jīng)過三天的答辯和充分的調(diào)查研究后,國家工商局商標評審委員會認為:①A公司是“SANTAK”商標在中國大陸最早使用者。1986年11月7日在《羊城晚報》上的廣告應被認定是“SANTAK”商標在大陸最早使用的證據(jù)。 C公司提供的以 1986年4月 5日的協(xié)議書作為書“SANTAK”商標最早使用的證據(jù)不能成立。②1988年 7月 25日至1989年10月 30日期間,A公司依美國加州公司法的規(guī)定被中止營業(yè),但仍有能力主張自己的商標權利。因此,評審委員會于 5月 28日裁定: A公司和B公司提出的 C公司“SANTAK”商標注冊不當?shù)睦碛沙闪ⅲ?C公司注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