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07-06-25 12:02
美元。經(jīng)被告輕工公司審單無誤后,確認付款日分別為1996年8月2日和8月14日。輕工公司同時以昆山公司簽發(fā)的,承兌人為中國工商銀行昆山市支行,收款人為輕工公司,匯票到期日為1996年7月26日和8月14日,總金額為人民幣2248.6萬元的6張銀行承兌匯票給投資銀行設定質押,通過背書方式辦理了質押贖單手續(xù)。投資銀行分兩次對所開信用證之議付行的單據(jù)進行了承兌,確認付款日為1996年7月26日和8月14日。 又查明,在澳大利亞丸紅株式會社的進口羊毛單據(jù)到達原告投資銀行后,為交款贖單,昆山公司分別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