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07-06-25 12:01
不服,提出上訴。其理由是, 一、對“金鷹一號”輪的船期損失不予認定理由不足; 二、代理費2500美元金鷹航運公司未予放棄,原判輕易刪除是對金鷹航運公司意思表示的錯誤認定;三、原判認定“紅旗206”輪在意大利被扣押的船期損失27708.33美元和管理費5000美元,既不符合國際海事訴訟慣例,損失的數(shù)字計算也不準確。 二審法院認為,原判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2、第46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第22條之規(guī)定,認定原審法院對該船舶碰撞損害賠償糾紛案有不可爭 辯的管轄權(quán),根據(jù)《1972年國際海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