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07-06-25 13:43
CIP、DAF、DES及DEQ等。與《1980年通則》相比,在這些術語的名稱上幾乎沒有什么區(qū)別,似乎只是縮寫形式的改變或予以明確,如“成本加運費(...指定裝運港)”術語,似乎只是縮寫形式由“CFR”代替了”C&F”。實際上,這些術語項下買賣雙方的人在具體規(guī)定或解釋上確有不同之處.尤其是“貨交承運人(…指定地點)”術語,不僅明確了其縮寫形式為“FCA”,而且適用范圍還包括了《1980年通則》中的“貨交承運人”和FOR/FOT”及FOB機場交貨等術語。 二、《1990年通則》根據(jù)賣方義務的不同類型重新予以分組排列。 《1980年通則》對14種貿易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