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07-06-25 13:58
則按蒙古國法律規(guī)定的章程將其收歸國有。 二、同非法進出境有關而被沒收的貨物和運輸工具,如在一年之內(nèi)證實與此無關則應退還,如無法退還則按有關法律確定退款,由海關機構支付。 第二十九條 與海關監(jiān)管檢查有關的物質責任 對接受海關監(jiān)管和檢查的貨物進行裝卸、保管、轉運所需費用和造成的損失,海關機構不予承擔。 第三十條 海關機構立案 一、進行海關監(jiān)督檢查的海關國家檢查員如認為將貨物非法進出境或企圖進出境者的行為具有走私罪的性質,可制作記錄交給按蒙古國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