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1-19 10:07
行為的申請,由復議機關對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進行審查,并作出裁決的制度和活動。出口貨物退(免)稅的行政復議受案范圍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㈠多退或已免征的稅款補繳入庫,加收滯納金。
㈡稅務機關作出的責令出口企業(yè)提供納稅擔保行為。
㈢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保全措施。
㈣稅務機關未及時解除稅收保全措施。
㈤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強制執(zhí)行措施。
㈥稅務機關作出的退(免)稅行政處罰行為:
1、罰款(包括逾期交納罰款的加罰行為);
2、沒收非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稅權(quán)。
㈦稅務機關不予依法辦理或答復的行為:
1、不予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