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1-19 10:17
用之前打開有損于貨物質量或會影響使用的貨物,或是規(guī)格復雜、精密程度高、需要在一定操作條件下用精密儀器或設備檢驗的貨物,一般不能在卸貨地進行檢驗,需要將檢驗延遲到用戶所在地進行。使用這種條件時,貨物的品質和重量(數量)是以用戶所在地的檢驗結果為準。
3. 出口國檢驗,進口國復驗。
目前,我國對外簽訂的買賣合同,大量使用的是貨物在裝船前進行檢驗,由賣方憑商檢證書連同其它裝運單據,交銀行議付貨款。貨物到達目的港后,再由雙方約定的機構在約定的時間內,對貨物進行復檢。如發(fā)現貨物的品質或數量與合同規(guī)定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