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1-19 10:17
[案例]我公司與臺灣一公司簽訂了一份出口合同,雙方約定由申請人在臺灣A銀行開立不可撤消的即期信用證,經歐洲B銀行香港分行轉工商銀行C(通知行)通知我公司(受益人),我公司在當地議付。
9月26日,臺灣公司通知我司信用證已開立,但我司一直到10月13日才收到歐洲B銀行上海分行來電,說信用證已到達,并通知我司到上海交單。
我司感到奇怪,待收到信用證傳真審查后,發(fā)現該證有多處錯誤:1.原約定不可撤消的信用證已改成可撤消、可轉讓信用證;2.總金額382,550.52改成382.550,52;3.原通知行工商銀行C改成可通知工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