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1-19 10:18
多次向其支付了810萬人民幣和13萬美元的現款。
在W公司未得到任何設備的情況下,S公司屢次把申請人給其支付巨額現款作為發(fā)運設備的先決條件的行為,更加嚴重的是,S公司在收取W公司巨額現款后,并沒有將此款支付給設備生產廠家用于購買設備,致使生產廠家多次拒絕發(fā)貨、取消空運、轉賣設備主要部件,最終導致了合同不能履行,導致了申請人遭受巨大經濟損失。
因此,本案仲裁庭作出要求S公司承擔全部違約責任,賠償W公司經濟損失的裁決是公正的,維護了W公司的合法權益。
如何對待被申請人采用的不理會方式?或者說能否通過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