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1-19 10:18
內(nèi),B銀行一直沒有收到開證行的回復(fù)。三天后,A公司向B銀行提示由C銀行通知的該證的修改書,該修改書寫明刪除由申請人出具檢驗證這一不利于A公司的軟條款,同時將單據(jù)條款修改為B/L或FBL。A公司表示,此項修改已刪除該信用證的軟條款,并且B/L或FBL二者具備其一即可,這已經(jīng)表明申請人和開證行接受電提的不符點,已經(jīng)達(dá)到了B銀行的要求,所以A公司要求辦理出口押匯,且押匯金額僅為10萬美元,遠(yuǎn)低于信用證金額。B銀行并沒有聽信A公司的一面之辭,反而提出了疑問:按照慣例,如果開證行接受上述不符點,它應(yīng)該在電傳中明確表示申請人接受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