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1-19 10:18
,申請人要求第三被申請人對第二被申請人的付款義務承擔一般擔保責任的主張應予支持。第三被申請人稱因第二被申請人用造紙設備組建合資企業(yè),屬于越權或侵權,因此保證責任免除。該主張不能成立,因上述事件不屬免除保證責任的情形。
(五)第三被申請人可否免除保證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經濟合同糾紛案件有關保證的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11條規(guī)定:\保證人如果在主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后,書面要求債權人向被保證人為訴訟上的請求,而債權人在收到保證人的書面請求后一個月內未行使訴訟請求權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據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