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1-19 10:18
,保證人免除承擔保證責任的條件之一為保證人書面要求債權人向被保證人為訴訟上的請求是在主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后。
仲裁庭注意到,本案三方1992年12月1日簽訂的《延期修改書》約定的主合同履行期限屆滿日為1994年12月31日。而保證人函致債權人要求其對債務人提起仲裁的日期卻為1994年12月19日。即第三被申請人書面提出要求的時間并非在主合同履約屆滿日(1994年12月31日)之后,故不具備免除保證責任的條件。此外,第三被申請人在1994年12月31日之后沒有再次書面要求債權人行使仲裁請求權,而是多次與申請人、第二被申請人協(xié)商解決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