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1-19 10:18
一、案情
1986年9月24日,申請人、第一、三被申請人簽訂了一份補償貿(mào)易合同,1986年11月22日、1987年4月1日、1991年12月19日又先后三次修改了合同。合同約定,由申請人為第一被申請人向國外廠家提供貸款170萬美元,引進一臺意大利產(chǎn)13噸,定量13-18克全新真空圓網(wǎng)成型單毛布揚克式紙機及配套設(shè)備。第一被申請人將主要以其產(chǎn)品償還申請人提供的貸款,如有可能,亦可用外匯還。補償期延至1992年12月31日,固定利率為年息9%,第三被申請人對第一被申請人提供擔保。1992年12月1日,申請人、第二被申請人與第三被申請人三方簽訂了一份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