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1-19 10:18
A公司是SANTAK商標在中國大陸最早使用者。1986年11月7日在《羊城晚報》上的廣告應被認定是SANTAK商標在大陸最早使用的證據(jù)。 C公司提供的以 1986年4月 5日的協(xié)議書作為書SANTAK商標最早使用的證據(jù)不能成立。②1988年 7月 25日至1989年10月 30日期間,A公司依美國加州公司法的規(guī)定被中止營業(yè),但仍有能力主張自己的商標權(quán)利。因此,評審委員會于 5月 28日裁定: A公司和B公司提出的 C公司SANTAK商標注冊不當?shù)睦碛沙闪ⅲ?C公司注冊的 SANTAK商標應予撤銷。
評析:
此案涉及的是涉外商標權(quán)如何取得的問題。
根據(jù)我國商標法的規(guī)定,外國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