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1-19 10:18
出口貨運事項,并向承運人墊付海運費39200美元。同年3月23日,遠達公司開具該兩票貨物海運費發(fā)票交給莊英暉并向其催要運費。此后,倍超公司依莊英暉指令將運費支付給與本案無關(guān)的寧波保稅區(qū)億豪國際貿(mào)易有限公司(下稱億豪公司)。催款未果,遠達公司遂向?qū)幉êJ路ㄔ浩鹪V莊英暉、倍超公司,要求判令支付其墊付運費。
原告遠達公司訴稱:原告接受莊英暉以天遠貨運甬辦名義的委托,依約辦妥兩票貨物的出口貨運事項,并墊付海運費39200美元。莊英暉未支付運費,倍超公司接受錯誤指令支付運費,均應(yīng)承擔責(zé)任。請求判令兩被告連帶支付原告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