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1-19 10:18
原判,依法改判支持其訴訟請求。
兩被上訴人答辯稱: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期間,根據各方當事人對新證據的質證、認證情況,二審法院確認如下事實:涉案兩票業(yè)務,莊英暉從未向天津遠洋貨運公司上海分公司匯報過。莊英暉在辦理涉案兩票業(yè)務時,系億豪公司海運部經理。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個人在從事交易行為時,具備多種身份是常見的現象,其以何種身份從事交易行為,應由其舉證證明。本案中,沒有證據證明莊英暉的行為系職務行為,如由單位委托授權書,或與交易對象簽定的合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