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1-19 10:18
據什么規(guī)定,按信用證條款項下,由受益人簽發(fā)的匯票可以:
公開議付,即歡迎任何銀行予以議付:
限定議付,即只限定指名由某一銀行議付;
不許議付,即不許任何銀行予以議付,只許由付款銀行付款取單。
關于三種方式,取何種方式為宜,這取決于進口商資金周轉的實際情況、開證銀行的信譽及進出口商雙方經談判而同意的議付方式而定。
若開證銀行是信譽好,資金雄厚的名牌銀行,所開具的信用證為公開議付方式,則任何銀行都可議付,拓展銀行業(yè)務并可收取銀行費用。
若開證銀行希望自己掌握審單,減少風險,則指定其分理銀行、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