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1-19 10:18
/或特殊條件概不負責。銀行對單據所代表貨物的描述、數量、重量、品質、狀況、包裝、交貨、金額或存在與否,以及對貨物發(fā)貨人、承運人、貨運代理人、收貨人,或貨物保險人及其他任何人的誠信、行為及/或疏忽、清償能力、行為能力或資信狀況概不負責。
3. 審核單據的期限
銀行需要多長時間審核賣方提交的單據,并通知賣方單據是否完備?統(tǒng)一慣例第13條b款對此明確規(guī)定:開證行、保兌行(如已保兌)或代表他們的被指定銀行各自應有一個合理的時間,即不超過收到單據后的七個銀行營業(yè)日,審核單據,決定是否接受或拒收單拒,并通知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