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1-19 10:19
日期。其他單據可根據信用證的要求或單據自身的內容和性質來決定是否需要注明日期。上述三類單據由于其自身運作需要注明日期,單據的簽署日期為單據的出單日期。單據中載明的準備日期,不作為出單日期,這條規(guī)定對提單而言,特別重要。該部分彌補了UCP5OO對出單日期沒有具體定義的不足。
二是與出單日期相關的時限要求。任何單據,包括分析證明、檢驗證明和裝運前檢驗證明注明的日期都可以晚于裝運日期;任何單據都不得顯示其在交單日之后出具;在任何情況下,單據必須在信用證的有效期內提交。
三、EUCP1.0對出單日期的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