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1-19 10:19
的(當然也違背了UCP500的精神)。
再者,該條款的措辭也沒有任何具體的關于可能的最高索賠金額、最遲的索賠時間的規(guī)定,也沒有關于該索賠的條件的詳細規(guī)定,以確定是否可接受作為扣款的依據(jù)。
信用證是獨立于其基礎合同的交易(UCP500第3條a款),銀行的付款義務不受開證申請人由于與受益人之間的關系而導致的索賠或抗辯的約束。
因此,只考慮信用證條款,而非基礎合同的任何細節(jié)。上述條款中“開證行”的措辭應該解釋為賦予開證行根據(jù)開證申請人的指示從付款中扣除一定金額的權力。
結論和裁定
我們認為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