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1-19 10:19
下款項的條件,而沒有考慮是否有不知情的議付銀行參與?!陡鷨涡庞米C統一慣例》(UCP500)第十四條A項規(guī)定:當開證銀行授權另一家銀行依據表面符合信用證條款的單據付款、承擔延期付款責任、承兌匯票或議付時,開證銀行和保兌銀行(如有),承擔下列責任:對已付款、已承擔延期付款責任、已承兌匯票或已議付的指定銀行予以償付,這就是說,只要有議付銀行參與,開證銀行的償付義務已不是對受益人而是對議付銀行的了。此時即使有充分證據證明賣方是利用簽訂合同進行欺詐,且中國銀行在合理的時間內尚未對外付款,只要不能證明議付銀行參與欺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