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1-19 10:19
不熟悉或誤解和疏忽也會產(chǎn)生不符點。
這些部門出具的單據(jù)往往是信用證要求的重要單據(jù),如不符往往影響很大。記得UCP500剛開始實施時,銀行就曾費了很大精力就提單簽發(fā)表明身份問題與船公司進(jìn)行了交涉,但時到如今仍有船公司在簽發(fā)提單時做得不規(guī)范,如有的船公司在表明身份時使用“as agent for carrier Of B/L title”或“as agent for the carrier showed in B/L title”,大意為“作為提單抬頭所表明的承運人的代理”,按此意可推斷提單、抬頭中表明了承運人的名稱,但往往抬頭中除了船公司名稱外并未明確表明該公司即為承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