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1-19 10:21
廣泛的基礎,因而對指導國際技術轉讓、建立良好的國際技術貿易新秩序有著重要意義。
四、我國對技術引進的管理
為維護我方利益,根據(jù)我國實踐經(jīng)驗并參考一些國家的立法,我國規(guī)定,引進合同中不得含有下列不合理的限制性條款:
(l)要求受方接受同技術引進無關的附帶條件,包括購買不需要的技術、技術服務、原材料、設備或產(chǎn)品;
(2)限制受方自由選擇從不同來源購買原材料、零部件或設備;
(3)限制受方發(fā)展和改進所引進的技術;
(4)限制受方從其他來源獲得類似技術或與供方競爭的同類技術;
(5)雙方交換改進技術的條件不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