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1-19 10:23
同約定的貨幣給予賠償:(1)投資者無法將其資本、利息、本金、利潤、技術轉讓費以及其他與投資有關的收益兌換成外匯匯出東道國;(2)東道國政府修改外匯管制的法律法規(guī),其結果不利于投資者,造成外匯兌換和匯出過于拖延。需要注意的是,東道國貨幣貶值不在保險范圍之內。
2.資產(chǎn)征用險
東道國政府部分地或全部征用投資者對投資的所有權、控制權以及與投資有關的其他權利,包括實行國有化、沒收投資者的資金或有形財產(chǎn)以及與征用結果相同的其他行動,其損失由擔保機構賠償。
但東道國政府在合法履行權力過程中,所采取的措施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