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1-19 10:23
意的、非歧視性的,由此可能給投資者造成的損失
不在保險范疇之列。
3.合同中止險
當東道國政府宣布中止或解除與投資者簽訂的項目合同時,投資者應該有權援用合同規(guī)定的爭議解決機制(例如仲裁條款),獲得損失賠償。如果賠償期限已過,或東道國政府的故意行為使投資者無法獲得賠償時,擔保機構負責補償投資者的實際損失。
4.武裝沖突和市民暴動險
東道國發(fā)生武裝沖突或市民暴動(例如革命、起義、政變以及由政治原因引起的罷工和恐怖行動),致使投資者的有形財產(chǎn)受到破壞、損失或消亡,擔保機構負責損害賠償。
除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