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1-19 10:23
下,我方公司于1975年5月20日向中國國際貿(mào)易促進委員會對外貿(mào)易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賣方賠償我方損失,即照1973年6月29日市場價格與合同價格的差價計算共計74.8萬英鎊,并要求賣方承擔仲裁引起的一切費用。
賣方委托代理人律師事務所于1975年11月4日提出書面答辯,指出買方未按期開立信用證,應負違約責任,其索賠要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并應承擔仲裁費用。
仲裁庭進行大量事實考證,認為本案事實的關鍵在于買賣雙方簽訂合同后,市價大幅度上漲,英鎊貶值,貨源沒有著落而不向買方交貨。賣方于1972年11月13日致函買方時曾提出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