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1-19 10:25
付時,持票人對其前手(出票人、承兌人、背書)有請求償還票款及費用的權利。
第一,行使追索權的條件是:①在法定期限內完成提示;②在法定期限內,發(fā)出拒付通知書;③在法定期限內作成拒絕證書。
第二,拒付(Discount)。持票人提示票據要求承兌或付款時遭到拒絕。除此以外,付款人避而不見、死亡或破產,以致付款事實上不可能時,也稱為拒付。
第三,拒付通知(Notice of Discount)。票據遭到拒付時,一般情況下,持票人應在拒付后一個營業(yè)日內,將拒付事實通知前手背書人。前手應于接到通知后一個營業(yè)日內,再通知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