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1-19 10:25
前手背書人,直到出票人。
第四,拒絕證書(Protest).持票人在遭到拒付后一個營業(yè)時內(nèi),由拒付地點的法定公證人或其他有權作出證書的機構,如法院,銀行、公會、郵局等作出證明拒付事實的文件,即拒絕證書。
公證人在作出拒絕證書前,應將持票人交來的票據(jù)再次向付款人作出提示。若仍遭拒付,即由公證人按規(guī)定格式作成拒絕證書,連同票據(jù)交還持票人。持票人憑此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權。
第五,追索款項。追索款項包括票據(jù)票面金額、延期付款應付利息、作成拒付通知、拒絕證書及其有關費用。